大學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3 月 17 日)
第9條
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學分學程,應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 過實施;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學 分學程,並應報本部備查。

學分學程之應修學分數,由各大學考量課程設計之完整性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