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3 月 17 日)
第8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學分學程,指發給學分證明之跨系、所、院專業 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所稱學位學程,指授予學位之跨系、所、院專業 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

大學設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應有相關系、所、院為基礎,並得由系、所 、院提供授課師資、教學設備空間等資源。

教育學程,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