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3 月 17 日)
第12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學院、系、所及學位學 程,其認定基準,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稱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之單位,指大學校內一級 行政單位;其認定基準,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