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 103 年 10 月 17 日)
第21條
學校主管機關得辦理有關推廣教育執行成效考核。

學校主管機關對辦理推廣教育成效優良之學校,得予以獎勵;對辦理不善 或不符合規定者,應予糾正或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依法停止部 分或全部班別之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