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 103 年 10 月 17 日)
第18條
學校辦理推廣教育,就招生、師資、課程、教學、學員成績及所給予之學 分,應有完整紀錄並妥善保存,並建立品質控管機制,作為學校主管機關 辦理推廣教育考核參據。

各校應依下列規定將相關資訊公告及彙入教育部大專校院推廣教育課程資 訊入口網:

一、開課前將各班別名稱、授課師資、上課地點及時數於學校網站公告; 採校外教學及境外教學者,應註明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日期、文號及起 迄日期。

二、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應將前款資訊,及該學年度推廣教育開班數 、學員數統計表及辦理情形彙整表彙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