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 103 年 10 月 17 日)
第16條
非師資培育之大學,不得辦理以取得教師資格為目的之推廣教育學分班。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推廣教育學分班各班次,應與師資培育相關教育學程 區隔;屬師資培育相關教育學程者,應於招生簡章註明,該修習學分為取 得合格教師資格之證明,核發之學分證明,應加註「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教育學分採計之用」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