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 103 年 10 月 17 日)
第14條
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計畫及辦理推廣教育之學校所出具各項相關證明文 件,均應冠以「推廣教育」字樣,並載明其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由學校發給修讀證明。

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其經 入學考試錄取,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但抵免後其 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推廣教育採遠距教學方式辦理者,應發給學分證明或修讀證明,並加註「 遠距教學」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