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 103 年 10 月 17 日)
第10條
推廣教育每一學分,至少應修讀十八小時,學校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 式進行。但有特殊原因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推廣教育學分班實習或實驗課程學分之應修讀時數,及推廣教育非學分班 之修讀時數,由各校定之,並應於第九條之招生資訊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