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附則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31條
國立大學附設醫院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不 適用本辦法。

第32條
國立專科學校及其他公立大專校院設有校務基金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第3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