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組織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5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 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 議同意後聘任之。

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 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

第6條
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

二、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

三、年度財務規劃及年度投資規劃之審議。

四、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五、其他關於校務基金預決算、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

第7條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 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

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隸屬於校 長之兼任稽核人員。

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 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

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第8條
國立大學校院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人事、財務、營運及關係人交易事項,涉及校務基金交易循環之事後 查核。

二、現金出納及壞帳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債券與固定資產等之稽核及盤點 。

四、校務基金各項業務績效目標達成度之定期評估、稽催及彙整報告。

五、校務基金運用效率與各項支出效益之查核及評估。

六、其他專案稽核事項。

前項第一款所定交易循環,包括收入循環、採購與支付循環、薪資循環、 財產管理循環、投資循環、融資循環及研發循環等。

國立大學校院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作成年度稽核報 告,向校務會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