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18條
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總數或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符合獲得各級學位須 通過之各項考核條件,經考核成績及格者,由空中大學發給畢業證書,並 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學位。未修滿規定學分總數或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 分者,得就成績及格之科目,發給學分證明書。

全修生修畢學分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經考核成績及格者,由空中大學發給 學程之學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