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17條
空中大學採學分制。

全修生修讀各級學位,其畢業獲得學位應修學分總數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副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八十學分。

二、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

三、碩士學位: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須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空中大 學訂定,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 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第四項之四十學分,得由空中大學酌採列入前項副學士及學士學 位畢業應修學分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