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16條
空中大學得招收已取得在臺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 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為全修生及選修生;其招生、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規定,由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 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不得以就讀空 中大學為由,申請變更居留或延期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