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  ( 97 年 11 月 14 日)
第11條
學術研究機構辦理成績完善者,由教育部給予獎勵;辦理不善或有違反法 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教育部得視其情節予以糾正或限期改進,逾期不為 改進者,得依法命其停辦或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