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 100 年 09 月 19 日)
第5-1條
學校依本法第七條之二規定撤銷學位,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後, 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大專校院 及相關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