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  ( 102 年 06 月 11 日)
第9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成績優異,由研究所教授推薦,所務會議審 查通過,經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 核定,得再回碩士班就讀。

第一項研究生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 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