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
( 102 年 06 月 11 日)
第7條
大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
二、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博士學位候選人提出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 學位。
前項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長遴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