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  ( 102 年 06 月 11 日)
第7-2條
各大學對其所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 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 位證書;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