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  ( 102 年 06 月 11 日)
第6條
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 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 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校長遴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