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  ( 102 年 06 月 11 日)
第5-1條
專科學校及大學附設進修學校修讀副學士學位、學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 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 分別授予副學士、學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