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  ( 102 年 06 月 11 日)
第15條
名譽博士學位由設有相關學科博士班研究所之大學組織名譽博士學位審查 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授予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前項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教務長、有關學院院長、研究所所長、 系主任,以及教授代表五人至七人組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