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  ( 102 年 06 月 11 日)
第14條
本國或外國人士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在學術或專業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有益人類福祉者。

二、對文化、學術交流或世界和平有重大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