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  ( 102 年 06 月 11 日)
第11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 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 (所) 務會議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