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授予法  ( 102 年 06 月 11 日)
第10條
凡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得學士學位,並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 上者,提出與碩士論文相當之專業論文,經博士班入學考試合格,逕行修 讀博士學位者,得依第七條規定,授予博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