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  總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條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第2條
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第3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