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  教師分級及聘用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2條
大學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 申訴;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裁決,不影響當事人提起司法爭訟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