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  教師分級及聘用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1條
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 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

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