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  教師分級及聘用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9條
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 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實施,並納入聘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