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  教師分級及聘用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8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 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大學教師之初聘,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 徵聘資訊。教師之聘任資格及程序,依有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