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 102 年 10 月 31 日)
第8條
兒童及少年依第四條、第五條之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向轉銜及復學學校 報到後十四日內,學校應通知原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並視學生 需求,於開學或復學後一個月內,召開個案輔導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原 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相關人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