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 102 年 10 月 31 日)
第6條
兒童及少年之學籍轉銜及復學方式如下:

一、國民教育階段:

(一)未逾國民教育年齡者:依國民教育法規定進入戶籍所在地或安置輔 導機構、感化教育機構所在地學區學校。

(二)逾國民教育年齡者:進入戶籍所在地或安置輔導機構、感化教育機 構所在地學區學校或附設補習學校。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由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專案向擬轉銜及 復學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申報學籍,不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申報時間 及名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