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 102 年 10 月 31 日)
第5條
兒童及少年於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期滿一個月前或經提報免除、停止執 行感化教育當月,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應邀集擬轉銜及復學學校 主管機關代表、學校校長、兒童及少年家長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召開轉 銜及復學輔導會議,訂定離開機構後之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