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核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15條
學校法人應置專職或兼職稽核人員,或指派學校稽核人員兼任,辦理學校 法人稽核業務。

學校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或學生人數在二萬人以上者,應 依學校規模、校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 至數人,執行內部稽核業務;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 一人。

學校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且學生人數未達二萬人者,得準用前 項規定,或置隸屬於校長之兼任稽核人員,執行內部稽核業務;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得委任非辦理學校法人或學校該年度財務簽證之會計師,執行內 部稽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