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  ( 104 年 06 月 22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服務,應 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

一、場地、設施及設備使用管理費。

二、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益智探索館門票費。

三、招標文件、圖說使用費。

四、資料複印費。

五、外牆懸掛宣導物使用費。

第3條
本館場地、設施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本館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益智探索館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二。

本館招標文件、圖說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本館資料複印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四。

本館外牆懸掛宣導物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五。

第4條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經核准者,應依檔案閱覽 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其規定收費。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