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國父紀念館規費收費標準  ( 106 年 03 月 31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本館劇場活動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二、本館展覽活動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三、本館推廣活動場地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三)
第3條
本收費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 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