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 97 年 07 月 14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2條
申請單位向本館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費,有關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 如附表。
第3條
使用本館場地應遵守本館場地使用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