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 103 年 01 月 09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展場、中正演藝廳、視聽室、民主大道、環堂道路、 大孝門廣場及教室等。

第3條
本處規費暨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4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