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規費收費標準  ( 103 年 08 月 01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執行場地設備、展示廳及電影院 等之管理,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

一、場地設備使用管理費。

二、展示廳及電影院門票費。

三、招標文件圖說費。

四、其他費用收入。

第3條
本館場地設備之使用時段及收費基準依附表一規定辦理。

第4條
參觀本館展示廳及觀賞大銀幕電影院,其收費基準依附表二規定辦理。

第5條
本館或教育部主辦之活動,其場地設備等相關費用得予全免;本館與館外 單位合辦之活動,場地設備等相關費用最高給予五折計費。

第6條
採購案招標文件圖說每份新臺幣一百元;每份超過五十頁者,每頁紙本新 臺幣二元。

第7條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及圖像資料,經本館核准 者,除圖像資料收費基準依附表三規定辦理外,其餘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 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第8條
向本館申請各項證明,每份新臺幣三十元。

第9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 辦理檢討一次。

第10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