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 92 年 09 月 02 日)
第5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護理人員,指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 證書,並實際負責學校衛生及護理業務者。

公立學校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進用醫事人員,應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