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 92 年 09 月 02 日)
第17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學校衛生工作評鑑,應訂定評鑑 內容、評鑑方法,以作為獎懲之依據。

前項主管機關辦理學校衛生工作評鑑,得會同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 理;並得委託相關機關 (構) 或民間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