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 92 年 09 月 02 日)
第14條
學校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包括 下列事項:

一、有關健康體適能、健康飲食、壓力調適、性教育、菸害防制及藥物濫 用防制等增進健康之活動。

二、有關事故傷害防制、視力保健、口腔保健、體重控制及正確就醫用藥 等提升自我健康照護行為之活動。

三、其他各級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學校應鼓勵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等參與前項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