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 92 年 07 月 16 日)
第7條
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 理之救護技術訓練至少四十小時,取得合格證明,並每二年複訓八小時。

前項四十小時訓練課程,應包含緊急醫療救護概論、病患身體評估、基本 急救技術、急救器材使用、創傷病患評估與處置、非創傷急症病患評估與 處置、環境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檢傷分類與大量傷病處理、急救教學與 教案設計、綜合演練及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