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06 日)
第8條
學校餐廳業務採外製方式、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者,廠商應聘僱具第 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之一者,擔任餐飲衛生督導工作。

前項廠商,屬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公告類別及規 模之食品業者,應依該法之規定,辦理產品之檢驗、食品業者登錄及建立 追溯或追蹤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