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06 日)
第4條
學校辦理餐飲衛生業務,應指定專人擔任督導人員。

前項督導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營養師執業執照者。

二、大專校院餐飲、食品、營養、生活應用、醫事、公共衛生等相關科、 系、所畢業,並曾修習餐飲衛生相關課程至少二學分者。

三、大專校院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具烹調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資格 者。

四、大專校院畢業,曾接受教育、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機構所舉辦 之餐飲衛生講習課程達三十二小時以上,持有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