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06 日)
第19條
學校供售食品應依相關法令與供應食品之廠商訂定書面契約,載明供應之 食品應安全衛生,並依第九條規定登載詳實供餐資訊及違約罰則。外購盒 餐食品及團體膳食之廠商,並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