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06 日)
第17條
學校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驗證 或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學校得隨時派員 或委託代表到廠瞭解食品衛生管理作業,發現有衛生不良之情形,應立即 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