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06 日)
第14條
學校內供售之食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並具政府或 公正專業機構認、驗證之標章;無驗證標章者,應具有工廠登記食品業者 產製或檢附一年內有效之食品衛生標準檢驗、來源或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