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06 日)
第11條
學校炊、餐具管理,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餐具應洗滌乾淨,並經有效殺菌,置於餐具存放櫃,存放櫃應足夠容 納所有餐具,並存放在清潔區域。

二、凡有缺口或裂縫之炊、餐具,應丟棄,不得存放食品或供人使用。

三、使用全自動高溫洗碗機洗滌餐具者,應使用洗碗機專用之洗潔劑;該 洗碗機並應具備溫度及壓力指示器。

四、採用人工洗滌炊、餐具時,應具合乎標準之三槽式人工餐具洗滌設備 ,並依三槽式洗滌餐具流程,使用符合食品衛生相關洗滌規定之食品 用洗潔劑。

五、每週應抽檢各餐廳餐具之澱粉性及脂肪性殘留,並記錄之,不合格者 應改善及追蹤管理。

六、設置截油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