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 105 年 07 月 06 日)
第10條
學校餐廳之供餐方式應儘量採分食方式,若採合菜進食方式,應提供公筷 公匙。

學校採盒餐供餐者,應保留盒餐樣本至少一份;採非盒餐供餐者,每餐供 應之菜式,屬高水活性、低酸性之菜餚應至少各保留一份。保留之食品應 標示日期、餐別,置於攝氏七度以下,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時,以備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