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9條
學校應將學生健康檢查及疾病檢查結果載入學生資料,併隨學籍轉移。

前項學生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但應教學、輔導、醫療之需要 ,經學生家長同意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不在此限。